一、在2023年半年报中,未发表2023年非揭露发行股票征集资金经过相关方国家电投集团财政有限公司以托付借款方法投向募投项目事项。
二、在2023年、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相关资金来往状况汇总表》,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相关资金来往状况汇总表》中,未发表与国家电投集团财政有限公司相关资金来往状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3号——半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分外的注重以上问题,实在进步信息揭露发表质量,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